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央行与银监会近日共同发布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与此同时,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4个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