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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基础资产不得低于5%

2014年01月01日 08:20    来源: 广州日报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防范风险,该行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援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援证券发行规模的5%。(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援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援证券存续期限。(五)人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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