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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最严新规:造假上市须回购全部新股

2014年01月02日 08:19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昨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此,一旦造假上市将被要求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这也是A股史上关于欺诈上市的最严新规。

  具体而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证监会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关于问核的具体制度,明确问核内容、程序、人员和责任;进一步提升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建立起配套的追责机制。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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