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后
原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分为:
1.银监会批建的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
2.没有金融牌照的其他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商务部监管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分为:
1.境内外商业银行
2.境内制造企业
3.境外融资租赁
公司
4.其他境内法人
机构
5.其他境外金融机构
日前,银监会就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的《办法》放宽了发起人准入条件,在经营上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并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系列升级业务,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五类机构可作为发起人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另外,新规也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强调,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应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司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
业内认为,《办法》降低了出资比例的要求,有利于民营资本进一步进入金融行业,城商行、境外机构将积极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可能将迎来新一轮扩容。
部分机构将迎业务升级
除了准入门槛降低外,新的《办法》也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上述负责人表示,修订完善《办法》,是在深入研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做出适应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的决定。
除此之外,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的原则,《办法》将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基本业务外,还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
此外,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