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商务部昨日发布消息称,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金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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