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天,中国证监会就落实《决定》有关事宜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其中印花税和融资问题备受关注。
“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
对于《决定》要求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的问题,证监会表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和协调配合。在上市公司监管中,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取得了一些很好的合作成果。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涉及的上述问题,可以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规定办理。关于国有股份交易,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产权市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国有股份,但要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税收政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有限”融资额和投资者不会分流A股资金
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会不会分流A股市场的资金,造成A股市场下跌的担心,证监会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第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第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因此总体来看,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