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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设最低消费“潜规则”难打破

2013年12月13日 08:03    来源: 国际商报     张云中

  杭州市已从1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违反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据悉,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明确规定禁止设定“最低消费”的地方法规。业内人士分析,最低消费虽然是长期以来的“潜规则”,但餐饮行业很难“一刀切”,在这个市场充分竞争而消费者选择余地非常大的行业,真正取消恐怕难度不小。

  据记者调查,设定“最低消费”的一般都是高档餐厅,或者港式茶餐厅、西餐厅等针对“小资”的餐饮场所,一般大众消费餐厅反而相对少。长期以来,餐厅对包厢设置最低消费,已成了餐饮行业不成文的“潜规则”。为此,消费者为了凑足金额不得不多点菜,有点被“强制消费”的感觉。不少消费者认为这与现在倡导的“光盘”行动相背离,应该取消;而商家则认为,包厢装修投入大,不设门槛难以盈利。比如,咖啡厅数小时的包间消费如果仅仅是两杯咖啡数十元,商家则难以承受成本压力。

  记者发现,对餐饮行业自行设立“最低消费”,目前观点可以分为三种:

  餐饮行业协会认为,餐饮行业是市场充分竞争的行业,设不设最低消费、价格设定多少,都是一种市场行为,由经营者自行定价,行业管理部门不应予以干涉或指导。消费者愿意为“最低消费”买单,那就说明它的定价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店家自然会下调或者取消。比如,随着圣诞节、新年的来临,一些高档餐饮娱乐场所的订单应接不暇,它们自然会调高套餐价或者最低消费价格,当然这其中也有物价及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哪些服务的权利,且行为必须自愿。因此,餐厅应在顾客消费前做到告知、明示和解释。为避免消费纠纷,商家还应做得更彻底一些,除了口头告知外,最好能在包厢显眼处放置书面告示牌,包括最低消费标准及顾客享用包厢的权利。

  而一般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却对“最低消费”持反对态度,并将此列为餐饮行业的不良行为和霸王条款,认为这种规定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快乐消费为代价的。据了解,以往不少地方的消协都曾联合多个部门打击餐饮行业包括最低消费在内的各种“行业潜规则”,短期内也曾收到较好的成效,但由于缺乏长期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和执法力度,加上该行业的社会包容度较高,此项“潜规则”现又“死灰复燃”。

  实际上,消费者普遍还是持宽容态度的,他们对最低消费觉得能够接受但别“太离谱”。经常在餐厅用餐的何先生表示,自己很少遇到达不到包厢最低消费的情况,如果这个价格定得不太离谱,一般不会成为消费障碍,“毕竟包厢的私密度和环境比大厅好很多,为此多花点钱是值得的”。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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