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三桶油”先后设立自保公司以后,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
《通知》同时指出,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同时,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此外,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自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因此,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该《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