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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市制度 有“进”有“退”方能活

2013年12月10日 07: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何 川

  在A股市场IPO重启之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有“进”有“退”方能活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暂停一年有余的IPO将于近期重新开闸。证监会日前表示正在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指引等等。在市场“进口”打开之后,“出口”机制如何完善,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

  “公司股票上市和退市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体系。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很正常的现象,有助于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净化资本市场。”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但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市场“能进不能出”、“严进宽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国都证券分析师肖世俊表示,从源头上看,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在于当时建立股票市场的初衷是国企改革和融资,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有效的退市机制。后来虽然逐步建立了退市制度,但一些退市指标存在着“软约束”的特征。

  在去年底监管层发布退市新规之前,“连续三年亏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我国股票市场上衡量退市与否的最主要指标,而诸如股票交易量、成交价格、流动性等市场化指标则长期缺席。“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退市指标,给了上市公司较大的操作空间。在主营业务深陷危机的情况下,公司完全可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调节利润、规避退市。”肖世俊表示。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和借壳上市标准等同IPO标准,以前容易被爆炒的“壳”资源会逐渐丧失其价值,这对完善退市机制的意义不可低估。李大霄表示,除了推进上市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杜绝“壳”资源炒作外,还应该从退市指标体系和退市程序上进行完善。

  “适当弱化对财务指标尤其是盈利指标的要求,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完善退市机制的重要举措。”李大霄表示,过于看重亏损指标,对有潜质的企业不利,并容易助长企业的投机行为和财务造假冲动。由于拟退市企业通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因此着力点应在于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

  肖世俊认为,在如实披露各项信息后,企业的投资价值可由投资者和市场来判断,监管层应根据股票的市价、市值、成交量等指标设定一定门槛,并增强这些指标运用的可操作性,减少其规避空间。以目前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之一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为例,上市公司可通过每20天拉高一下收盘价而规避退市红线。因此,这一退市条款的实际约束力相当有限。

  日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将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目前沪深两市也设置了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并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退市并不等于破产,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从维护退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上考虑,企业不能一退了之,而应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一个可交易平台。因此,建立一个层次分明、转板功能顺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尤为必要。”肖世俊表示。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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