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在存款利率市场化道路上又进一步。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自今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比如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定期存款,向客户提供存单作为凭证,存单持有人收取存款利息,并在到期时用存单换回存入的资本。存单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但不能提前支取。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表示,正式同意发行同业存单会加剧金融机构竞争。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也表示,对于市场公认的风险高的一些银行,其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价格可能会高一些。
《办法》显示,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而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采取电子化的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在发行利率和价格等方面,《办法》中强调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办法》同时显示,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赵庆明表示,同业存单的发行,增强了银行同业业务的流动性,为同业之间提供了新的产品选择。
“同业之间业务的利率早就已经市场化了,目前存在的形式主要有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和买入返售资产等,这些形式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赵庆明称,例如A银行把钱借给B银行,B银行再把钱借给C银行,形成一个链条,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就会断掉。“同业存单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有所缓解,不至于一个出现问题,影响整个链条的转动。”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表示,办法正式出台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又向前迈进一步,“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按照两方面推进,一个方向是大额长期产品取代,同业大额存单就是这个方向的代表,第二个方向是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把小额存款利率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