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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堂:坚定不移走依法统计之路

2013年12月08日 10:50    来源: 新华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30年前的今天,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统计工作从此开始步入有法可依、以法为治的科学发展轨道。值此《统计法》颁布30周年之际,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本网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走依法统计之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0周年》。

  文章全文如下:

  坚定不移走依法统计之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0周年

马建堂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我国统计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从此开始步入有法可依、以法为治的发展轨道。30年来,在《统计法》的规范引导保障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和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主旋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艰辛探索、不懈努力、奋力拼搏,统计法制建设实现了从起步到发展到成熟的巨大跨越,依法干统计、依法管统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水平不断提升,为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统计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我国统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统计工作环境深刻变化,先后于1996年和2009年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明确了各类主体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更加科学地确定了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及其管理制度,形成了有效控制统计调查项目、减轻统计调查负担的机制;更加严格地规范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力促进了部门间的统计资料共享和统计信息服务全社会;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了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制定了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随着《统计法》的制定和修订,作为细化《统计法》规定内容的重要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规范我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的三大普查条例陆续出台。在国家颁布实施的统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全国31个省(区、市)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统计法规,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统计规章。如今,一个以《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为补充,科学、系统、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从1986年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各级统计机构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一五”至“六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机构普遍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详细的统计普法宣传规划、实施办法以及各项统计普法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地普遍将《统计法》列入普法学习规划,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讲座,进行大规模的统计法规函授教育和专题培训;既注重结合统计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做好常规统计普法宣传,又注重结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时点的统计普法宣传;既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还用好用足街头横幅、标语和黑板报、户外广告牌、LED屏、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经过多年广泛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独立性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决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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