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2月6日电 (记者 张茵 实习生 朱春燕)12月5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工作座谈会上,来自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位金融专家对《条例》的风险监管机制以及与原有法律的衔接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指导建议。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共七章50条,此条例将于2014年3月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条例》的出台,是温州金改的一个重要进展,是中国金融发展思想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下一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和类金融业务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在会上强调,落实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在原则性、技术性问题上狠下功夫,勇于在尚待完善的环境中改革探索,推动《条例》在温州有序、稳健实施,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更多更好的借鉴意义。
温州市委书记陈一新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厘清中央与地方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利于推动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结合,有利于推进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的统一。
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有关。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表示,国务院把温州作为全国的金融改革试验区,而《条例》的出台也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做出了立法的解释,充分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等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条例》的出台建立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监管机制,有利于优化地区性民间融资的环境。吴志攀认为,原来的民法、合同法这些法规对民间融资有一般性的解释,但是没有单独的法律,《条例》的出台让民间活动有了一定的规矩、参照。这对于民间经济发达的地方很有好处,可以发挥配置民间资源的基础性的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泓谈到,《条例》还需要注意托管机构的问题。在民间融资中托管的地位很重要,涉及到法治资金被挪用,非法利用之类等问题。所以托管人需要做些规定,要真正起到托管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保管。
就新的组织的运作方式上,吴泓建议需要做具体的规定。民间资金的管理机构,其实是一个新的货币管理经营的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比如定向集合资金和定向债券的发行管理模式等。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建议,监管协作机制方面可以请金管、金融办等力量帮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避免信息真空等模式来促进《条例》的实施。
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提出,《条例》的建立,是地方法建设的一个突出成果,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一个标志性的成果。同时,民间合同备案与原有的《公证法》的衔接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另外,备案条例的证明项目,信用等级制度等规定需要在细则中具体完善。
中国银监会处置办巡视员杨玉柱认为,历史上对于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也很模糊,认为只有中央才有金融的管理权,地方没有。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地方也需要适当的有管理权。《条例》的对于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实权和职责,责任和为我们的民间融资提供确定的法律规范意义重大,有助于促进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