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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立法的阳光范式

2013年11月26日 07:55    来源: 国际商报     岳德亮

  浙江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先发及活跃地区,近年来突然爆发的企业家“跑路”潮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国内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其能否让温州数千亿元民间资本迎来“阳光”?

  民间借贷监管滞后显“黑洞”

  去年2月3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揭开了这个当地“明星企业”高额民间借贷导致资不抵债的面纱。当地审计部门透露,在集团债务总额逾45亿元中,绝大部分为民间借贷。

  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12044件;2012年前4个月,温州法院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由此导致温州爆发的企业债务危机呈现层次高、涉及广等特点,造成不良影响。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温州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数量已有明显下降。近日召开的温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场会传出的消息称,该市非法集资重灾区龙湾区今年前10个月的刑事立案数量仅有9起,同比下降了43.75%,其中今年10月份首现零立案。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表示,温州民间金融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如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

  完善制度设计

  去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并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丁敏哲表示,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其中包括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

  根据条例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

  此外,条例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暗流变阳光”作用待检验

  “民间融资在浙江具有普遍性、长期性,所以浙江必须走在前面,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对浙江乃至对全国都很有意义,而且在法规中体现改革创新的思想,重中之重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坚认为,政府要做好集资范围管制、资金总额管制、资金叠加效应管制、资金流向管制和风险防范。就温州市本身来说,做好这五件事很重要。

  参与条例全程审议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荣认为:“温州这个地方有特殊性,通过这部法规,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建设,这是很有意义的。”温州融资管理条例出台,有望突破以往的金融体制,将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建康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须思想更解放一些,立法创新步伐更大一些,可操作性更强些,使这部法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能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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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07:55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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