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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要求设个人征信机构

2013年12月04日 09:03    来源: 京华时报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对外颁布实施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同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

  据悉,《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办法》将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

  《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

  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牛颖惠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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