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IPO实施存量发行 持股需满三年

2013年12月04日 08:2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随着IPO 开闸,与IPO相关的配套规定也在陆续出台。周一,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过去,新股发行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始终是困扰监管机构、扭曲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另外,推出老股转让措施,还可以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表示,证监会推出老股转让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新股发行价格,增加市场供应量,平抑股价,抑制炒作。

  证监会方面透露,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

  


(责任编辑: 毛宇舟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