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百余起、索赔3亿元……由优酷土豆、搜狐、腾讯等多家互联网公司“抱团”组成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正围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一事,与百度和视频播放网站快播展开激烈的短兵相接。昨日,优酷土豆通报,该公司在与百度的交锋中“先下一城”:海淀法院11月29日一审判决,百度侵权事实成立,要求百度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共计49.1万元。
据了解,优酷土豆此前共向法院提起了百度对其30多部影视剧侵权的诉讼,此次判决针对的是首批18部影视剧,包括《北京青年》、《裸婚时代》等大家耳熟能详的剧目。记者昨日通过电脑登录百度网站发现,百度已停止盗播这些影视内容。
一部影视剧赔2万元
虽然优酷土豆、搜狐、腾讯都是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成员,但这些公司约定,在具体案件中,各自为战,分别起诉相关侵权人。优酷土豆方面诉称,其对《北京青年》、《裸婚时代》等影视剧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百度视频客户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优酷土豆的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播放视频,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用户在百度上点击标明优酷土豆的视频内容时,并不会直接跳转到优酷土豆,而始终是在百度环境下进行收看。
庭审过程中,百度方辩护律师称,百度的行为符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可以豁免内容上传者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这些原则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未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改动和编辑;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没有直接获利;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
而优酷土豆一方针锋相对地指出,一方面用户登录百度网站,可以直接播放优酷土豆的视频,这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百度作为搜索引擎,不仅将网民引向其他盗版视频网站,甚至还对这些网站提供流量和收入方面的支持。“简单说,百度与这些盗版网站之间有着明确合作关系,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判决总金额达49.1万元。
不过,法院最终的裁决金额,与此前优酷土豆要求的千万元级别赔偿额,相去甚远。优酷土豆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这一差别“表示理解”:目前国内法院对反盗版案件的判决,基本都遵循“一部影视剧2万元”的赔偿标准,海淀法院此次判决也不例外。
百度方面则对记者说,目前已和众多版权方达成合作,为用户提供更多正版高清视频资源。目前,百度积攒的用户群已不容小觑,截至11月底,百度仅移动视频端的用户数就已突破1亿人次。
盗版使网络视频业损失百亿
让百度头疼的,远不止这么一起官司。
就在上月,消停了4年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突然旗帜鲜明地把“反盗版”矛头直指国内搜索巨头百度。联盟在发布会上表示,各成员一共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盗版侵权案件百余起,涉及影视作品超过万部,向百度索赔3亿元。由此可见,昨日公布的18部影视剧,或许只是未来系列官司中的“九牛一毛”。
“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至少因盗版损失了一百亿元。”在反盗版联盟的那次发布会上,当被问及为何向百度索赔3亿元时,搜狐CEO张朝阳倒起了苦水。他介绍,不同于4年前盗版网站泛滥,目前网站购入电视剧版权的价格从4年前的零成本上升到目前平均一集一百万元。“目前国内一家主要视频网站,每年在正版内容成本上的花费都在1.5亿美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亿美元。而盗版网站则可以轻松实现零成本。”
早在4年前的2009年,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搜狐视频联合激动网、优朋普乐成立反盗版联盟,起诉优酷网及迅雷,称其在电脑端存在严重的视频盗版行为,索赔上亿元。此后,围绕网络版权的纠纷并没有消停,反而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
例如,去年9月6日,盛大文学联合旗下百名作者发布联合声明称,呼吁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搜索引擎中盗版网站权重,屏蔽盗版侵权网站;今年10月,百度旗下的一款热门APP(应用程序)“百度魔拍”被一位北京摄影师起诉侵权;11月27日,盛大网络将广州创思信息公司等3家游戏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这几家公司对《热血传奇》游戏构成侵权……
专家观点
日益注重保护网络版权权利人
网络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昨日对记者说,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之所以选择百度作为主要维权对象,主要因为目前国内盗版网站数量众多,甚至部分网站将服务器设在境外,逐一维权困难较大。“从维权策略而言,打击盗版网站的入口即搜索引擎是一个更有效的方法。”此外,百度自身也拥有爱奇艺等视频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和其他视频网站构成了竞争关系,双方商业利益上的矛盾同样不容忽视。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越来越侧重于保护权利人,在网络版权纠纷中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越来越少。”赵占领说,从优酷土豆和百度的这起官司来看,双方对于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仍存在着争议,尽管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对该问题做出判定,但是估计败诉一方仍可能进行上诉。
“近几年来,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这背后是商业利益之争日趋激烈,以及权利人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赵占领说道。
短评
网络知识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优酷土豆诉国内搜索巨头百度的官司,再次将公众视线吸引到网络知识产权上。海淀法院的判决鲜明地宣示:网络知识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样,都是不可侵犯的。
一直以来,社会对保护线下知识产权这一点已有共识,但是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似乎存在模糊认识:或认为网络上各种文字和视频内容浩如烟海,相互“转发”、“拷贝”一下无伤大雅;或认为网站东西基本都是供网民免费使用的,上传网站应该不用承担责任……此类观点,不一而足。
很显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网络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种类,它的法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同样不容置疑。所谓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它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每家公司和每位公民都有尊重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责任。
2011年3月,在国内50名作家写了公开信抨击百度侵权后,百度文库将其文学频道的文档从270余万份迅速清减到不到150份……这场“三日内清空”的高效率行动让人记忆犹新,但是两年多之后,“主人公”百度却再度遭遇被法院判决停播盗版视频的尴尬。作为国内互联网搜索巨头的百度,尚且如此,其他一些小网站的表现可想而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难度也可见一斑。
然而,尽管“路漫漫”,但全社会都应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道路上,坚定地向前走。因为这是在网络社会对知识、脑力劳动成果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遵循。
大事记
百度近年版权官司
2013年6月,百度诉360搜索抄袭百度站长平台,索赔50万元;
2012年9月,作家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
2011年5月,盛大文学状告百度公司侵权;
2008年6月,物流公司“大众搬场”状告百度侵犯商标权;
2007年2月,律师张新维起诉百度侵犯名誉权;
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起诉百度对46支歌曲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