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北京一中院今天(3日)通报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并对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的庭长孙小平介绍说,一中院2010年至今审理这些案件涉案标的额增长达到176%,有5%的案件涉及到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民事借贷也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涉企业的借贷案件增长达到41%。北京高院相关厅事的负责人也介绍,北京市的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持高发态势,年增长,民间借贷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一审案件的17.8%。
现在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而且放贷主体的也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参与主体多元化、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另外,诚信缺失的现象非常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原被告为了各自的利益存在隐瞒编造案件事实的情况。
此外,还出现原被告手拉手的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比如夫妻离婚,双方都出具和亲朋的借条来主张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这样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还和赌债、情债、经济犯罪这些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交织,而且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提交借条、欠条,“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甚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社众型活动。
高利贷现象也特别普遍,而且手段形式隐蔽,调查数据显示这类案件,约定年利率从12%-36%不等,甚至出现了120%的高额利息,而且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预期利率违约金也逐年增加,而所谓的砍头息、利滚利以及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差,担保行为不规范等等,也是现在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