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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自贸区个人跨境投资限制放宽 利好本地金融企业

2013年12月03日 07:16    来源: 京华时报    

  央行着手的金融创新和改革开始进入实操层面。昨天,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具体措施包括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四个方面。其中,区内个人跨境投资限制放宽成为亮点,专家认为,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各类境外投资,意味着区内个人投资可不再受QDII限制。

  个人资本项下开放较大

  央行此次出台的《意见》分为七大条,30小条,涵盖了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意见》对个人资本项下开放步伐较大。其中,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尺度最大,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限制而自行进行投资;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为区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不限于“区内”金融机构而是“上海地区”。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境内的个人只可以通过银行、基金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利率市场化将稳步推进

  《意见》称,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试验区内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此外,在稳步开放资本市场方面,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方面,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意见》看点

  1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2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3自由贸易账户之间资金可自由划转。

  4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5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6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7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专家解读

  需相关部门推可操作规则

  “三中全会将金融改革作为重点之一,而金融改革即为利率市场化改革,自贸区则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试验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指出。不过,鲁政委认为,“意见”而非“政策”,从文中诸多表述包含着不少限定性要求可看出来,还需相关主管部门推出可操作的规则方可执行。

  大额可转让存单应是重点

  此次《意见》中指出,将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郭田勇对此表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利率市场化的重点,很多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经选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如日本于1979年允许大额存单的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美联储也于1973年准许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

  ■股市影响

  或利好上海本地金融企业

  安信证券投资顾问李永曜表示,允许境外直接投资证券市场,对于A股偏利好。整体而言,在流动性层面对股市影响不大。

  对于《意见》带来的投资机会,金融界分析师马小东认为,或将对上海本地金融类企业形成利多作用,如浦发银行、海通证券、安信信托、爱建股份、华鑫股份、飞乐音响、爱使股份、金山开发等等。不过具体影响如何需结合当前市场整体的走势,并且其刺激效果属于长期性,并非短期行为。因此投资者参与时需谨慎。


(责任编辑: 郑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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