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向上市公司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2011年8月,证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此次之所以将“趋同”提升到“等同”,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抑制市场炒作;二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防止市场监管套利;三是引导资本等市场资源和监管资源向规范运作程度高的绩优公司集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针对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问题,该发言人表示,一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二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同时,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行日期方面,邓舸表示,《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后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如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此外,证监会正稳步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多项改革措施已经反复论证,待履行法规修改和批准程序后实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简化行政许可,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审批事项。二是强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方式,取消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和硬性的业绩承诺要求。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重组过桥融资,支持并购基金等创新工具发展。四是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李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