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深刻学习之后,我公司认为,《意见》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为主旨,在新股的发行机制、定价机制、配售制度、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约束、监管制度等多方面都做了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同时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我们相信,《意见》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我们作为一家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完全赞成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此仅提供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意见》的多处制度安排,直指过去新股市场化定价过程中产生的“高市盈率、高股价和高募集”所谓“三高”问题。我们认为,“三高”问题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以前的新股供需关系不适应市场要求,二是以前的新股定价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而《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大量的相关制度设计,平衡了各方权利义务,安排更为合理。
首先,在原有的新股发行框架之下,新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主要由发审机构确定,容易使市场需求与发审产生脱节现象。《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审核理念与发行节奏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而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加上IPO存量发行制度的引入将明显增加新股供应。我们认为,上述的制度设计,将能更加有效地反映市场状况,理顺股市的供求关系,对平抑新股“高股价”将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新股发行过程涉及了上市公司、主承销商、上市公司原有股东、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利益。由于上市公司及其原有股东和主承销商有动力尽量让新股发出高价,所以我们屡屡看到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粉饰、业绩变脸等一系列的问题。而我们作为二级市场的参与者,相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和主承销商是处于信息劣势的。针对这些问题,《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对发行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都有了更加严格的约束,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此我们表示积极欢迎。
第二,《意见》还做了一些制度设计,在投资者与发行人大股东、董监高、承销商和中介结构之间建立了更长期的利益共同取向,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把两年内的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等等。我们相信,这些措施将对于稳定公司上市后两三年内的股价具有正面意义。
第三,以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简单Pre-IPO牟取上市暴利的做法也将受到有效的制度遏制。近年来Pre-IPO的规模越来越大,很多项目的出价越来越高,而持股期则越来越短,但他们并不承担帮助公司长期发展的职能。《意见》规定了原有股东存量发行需要持股满三年,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
第四,《意见》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对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有所约束。例如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将终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不少于10%的部分等等。我公司将恪守《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认真研究筛选,对有价值的好公司积极报价,更加充分地发挥资本市场对优质公司的融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也会约束自己合理报价,以期反映公司长期合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