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业内人士建议,证券法应为投资者保护专列一章,明确投资者实体权利与保护程序,纳入上市公司强制分红与亏损问责,完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明确投资者保护程序
针对目前投资方是弱者、融资方是强者的局面,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红建议,在证券法中为投资者保护专设一章,写清投资者的实体权利,明确投资者的保护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应构建以证券法为龙头的投资者友好型法律体系。证券法不是保护投资者的“一本通”,公司法与证券法必须联动修改、同步推出。不仅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要弘扬股权文化,与资本市场基本法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建议公司法专章规定股东权利。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刘俊海建议,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时,在公司法中引入强制分红制度,规定凡是有利润可分配的上市公司至少拿出一半用于现金分红,多者鼓励。如果公司亏损,对于管理层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不作为的管理者应进行问责,让其“下课”。另外,刘俊海建议,在证券法中引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全面的举证责任倒置,引入浑水公司模式,实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一旦投资者的权利遭到损害,投资者要主张权利,能不能得到赔偿非常关键。”程合红表示,目前已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可能资金没有用好或数额不够,下一步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程合红建议,除市场这一资金来源以外,还可以考虑将印花税等税费、违法者的罚款纳入基金来源。其中,可以考虑提高违法中介机构的处罚数额。另外,上市公司违法通常由股东支付罚款,但事实上是公司高管犯下的错误,但如果由高管个人承担责任,则可能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建议考虑发展相应的保险险种。对于求偿主体问题,程合红指出,散户、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能力与专业知识求得赔偿,除律师以外,可以考虑委托投资者保护基金等行政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帮助中小投资者求偿。
目前投资者在权益遭到损害求偿时使用的主要途径之一仍是司法系统,而在现实中,还存在若干瓶颈阻碍投资者获得赔偿。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指出,法院在相关案件上存在立法障碍。
对于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刘俊海表示,由于地方法院多年来形成的“司法解释依赖症”,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态度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没有出台。而另一方面,高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建议地方法院及时受理受害投资者提起的各类民事诉讼,确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
汤黎明建议,应完善证券法及配套文件制定。目前证券法律法规当中没有规定完善的民事责任的制度,司法系统判案时缺乏依据,希望今后在这方面规定更加明确,证券法增加关于对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比重,适当扩大民事赔偿主体的范围,同时要及时制定证券侵权相关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细化侵权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的标准,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