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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四支公司经理受罚

2013年11月25日 12: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日前,江西保监局下发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对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保监局同时对中国人寿下属四家支公司的各自经理开出了罚单。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经理胡华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胡华俊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经理卢清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卢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经理万站语,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万站语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经理魏易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魏易杰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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