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22日表示,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银监会近日已完成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修订出台工作。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于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相关要求,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此次修订内容还包括: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上述负责人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试点开展3年多来,已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但须看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索。
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中国银监会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