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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车险的“霸王范儿”

2013年11月21日 10: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给自己的爱车买个保险,你不但要多掏钱,还不能享受相应权益。”日前,北京车主许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他在购买新车后为车辆买商业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及车辆购置税总额核算,可一旦出现车损,却只按购车价格理赔。

  据了解,许先生车款为162800元,购置税13914.3元。因需要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须通过保险公司设在4S店里的代办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商业保险。

  许先生选择投保公司后,看了保险代办员出具的保单,发现车辆商业险的价格有些高。据代办员解释说,根据“规定”,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许先生认为这种计收保费的方式不合理,因为如果车辆一旦出了事故,无论是盗抢险还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只按车辆购置价格理赔。

  车险市场“高保低赔”纠纷多

  近年来,机动车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2亿辆,年均增长1510万辆,仅此增长量就超过了13年前的全国汽车保有量。

  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催生汽车服务行业升温。以提供汽车使用过程中各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汽车后市场”前景广阔,迎来巨大发展空间,被称为“汽车业的黄金产业”。汽车保险作为“汽车后市场”主要类型之一,已经成为我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实,许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现实中,新车开了几年以后实际价值肯定远不如新车购置价格,但保险公司还要求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赔付时,却要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赔付。这就是所谓“高保低赔”现象。

  记者电话咨询了部分保险公司,其业务员均称,公司都规定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均须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额;有的甚至称保额的多少是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只需报出车号即可。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保险公司违规,业务员并没有跟客户讲清楚。“保监会一直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规定,保额的确定方式应该与客户协商。一旦有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条款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向保监会举报。”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对数量日益庞大的私家车主来说,保险公司这种“高保低赔”的做法多年来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统计显示,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今年前3季度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总量共15080件。按险种分,6017件财产险中投诉最多的是车险,其中交强险538件,商业车险2875件,车险其他2221件,车险约占财产险投诉总量的93.6%。

  车险合同亟待规范细化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实际交易中还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现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又成为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其中增加了关于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和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关心、社会关注。

  “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其实,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3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在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此外,记者了解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2年3月正式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相关人士透露,该示范条款仍在稳步推进,具体实施情况相关部门还没有明确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业内人士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由其自行选择。而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险时,保险人要求必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保额,其行为不但涉嫌违反《保险法》规定,属于强制消费者超额投保,同时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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