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波
退市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2001年11月30日正式推行,目前退市率不到2%,远低于纳斯达克市场年均8%、纽约证券市场6%和台湾证券市场6%的水平。如此“成绩单”与退市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无不相关。时隔十年,新的退市制度方始推出,虽然来得有点晚,但其中仍不乏“新”意,如退市制度推动者属新锐改革派人物,对金融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握较准;退市标准更细,比台湾地区16条还多4条,操作性可能较强;又如,我国资本市场主板上市企业超过2000家,即使按8%比率计算也不过160家企业退市,而其背后有近800家企业排队IPO,这样的结构调整不仅不会对市场产生大的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增加市场新鲜血液,提升大众股民的价值投资理念和信心。因此,现在推出退市机制重大改革、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可谓“有基础、有条件、有动力、有优势”。
另一方面,退市制度“三化”框架的内涵略显不足。设计简便、执行严格是各国退市制度的共性,如台湾地区退市制度设计肇始于1988年,几乎一步到位,没有太大修正,运行状态堪称良好。相比之下,这次证监会所描绘的退市制度框架主要还是概念层面,真正落实到位、产生效果尚需更大的诚意去推动。
就“法制化”而言,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最基本的做法,也是制度落实的保障。“法制化”显示了证监会以法治市的理念,需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同时更要把执法摆在关键环节,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队伍、执法道德建设都必须跟上,否则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落地也只是“纸上谈兵”。
就“常态化”而言,各国退市制度都遵循“有则退,无则免”,如台湾地区在1997年-2000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2000年-2004年网络泡沫破裂时期、2008年-2011年金融海啸期间、2004年-2008年资本市场重组期间、2011年至今五个阶段分别退市10家、72家、63家、26家和7家,可见退市高峰、低潮和外部环境紧密相关,不用把退市搞成完成计划指标似的。笔者以为,“常态化”主要应体现在对上市企业行为监控的常态化上,及时发现不符上市条件的企业,而非针对退市行为的常态化。
就“市场化”而言,通俗地讲,市场化就是利用价格机能达到供需平衡的一种市场状态,其主体是供需双方,而退市“市场化”的主体是谁?证监会抑或投资者,还是上市企业,显然,上市企业通常都不会自愿退出,依靠投资者推动退市也不现实,退市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关键还是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坚持铁面无私,及时清退达到退市标准且扭转无望的企业,这应成为一个硬性的法律或行政规定。
总的来看,“三化”的根本其实是“法制化”,实现了法制化退市制度就向成功迈出了一大步。但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的整体法制相对滞后,法律的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若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看,完善退市还需增加一个“规范化”,共同构成退市制度“四化”框架。
一是上市规范化。退市制度绝不是对上市制度漏洞的弥补,二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会把过去“虎头蛇尾”式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异化为“蛇头虎尾”,大量违规上市企业会对退市制度形成严重冲击,因此要健全退市制度必须从实现上市制度规范化做起,严把上市关,杜绝弄虚作假的上市行为,避免违规上市企业批量退市致监管部门于“两难”现象产生。二是退市操作规范化。坚持按律办事,阳光办事,要细化退市标准,凡是符合退市规定的一视同仁,决不能搞退市指标限制,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否则再完善的退市制度都会被异化。三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规范化。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必须建立完善的退市利益补偿制度,如对违规上市企业退市,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便于赔偿;对市场交易存在重大瑕疵的,要建立中小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提高违规企业的退市成本。
(作者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