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IC供图
近日,有关我国股市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一事引起市场重大关切。昨天,一向低调的证监会主席肖钢首次就有关注册制改革的表态,更是在市场上激起“阵阵涟漪”。肖钢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坚定不移地推动注册制改革,真正地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但注册制改革不是登记生效就行了,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以防垃圾股遍地。”
可以预见,新股发行体制将逐步向“注册制”迈进,这项改革不仅将决定中国大量企业如何上市,还与我国目前1亿多股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广泛关注。肖钢的这一表态,可以说是对新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论述的进一步阐述。《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首次写入中央文件,那么这一制度安排将如何影响市场、上市企业以及股民?
牵一发而动全身
什么是新股发行注册制?简单地说,注册制是指拟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前,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有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判断。
经历了股市多年的“熊途漫漫”,去年底,迫于股指不断下行和市场扩容的巨大压力,在股民和业内专家的一再呼吁声中,新股发行悄然以财务审查和改革之名被暂停。事隔一年多,监管层对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的思考如何?
昨天,肖钢列举了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政府管理难以转变审批和备案的思路,资本市场价格行政机制还不完善,导致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操纵资金“三高”的现象很难去除。此外,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利用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优势地位来侵害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再有,上市公司自有现金流不充分,分红不高,无风险资金收益率过高,导致中国的资本市场难以建立一个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我国上市公司没有实现有进有退,机制化、常态化退市机制还未建立起来。
“以上问题都是资本市场不够市场化的表现,也是要进一步通过市场化改革来加以解决的,”肖钢表示,“我觉得要解决资本市场存在这些问题,没有别的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的改革。”
肖钢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发行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资本市场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这个改革是一个牛鼻子,要改这一条,将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很多改革。我们这次改革的意义就是尊重市场的规律。”
不意味着监管放松
“新股发行改核准为注册制,可能最大的担心有两个:一是现有核准制下,仍然有大量不诚信的公司出现,欺诈发行、财务作假等屡见不鲜,如果改为注册制,如何能防范?二是担心实行注册制,可能会使大量公司快速上市,不仅扩容加剧,而且我国很多股民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如何能让股民真正成熟起来,学会挑选股票?”昨天,一位证券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相比由证监会发审委进行新股发行的核准制,成熟市场较多采用注册制发审方式,具有限制较少、体现市场化选择、审核效率较高等特点。
这些问题,无疑是我国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必须要直面的重要问题。对此,肖钢表示:不要将注册制改革理解为登记生效制。“好像我一个公司去登记一下市场就生效了,不是这样的。也不等于说证监会监管的职责放松了。”
肖钢表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样,一个基本的特点是股票发行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也就是说证监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要进行审核,但是不对这个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断,这个就是真正的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肖钢称,这是证监会实行注册制改革最核心的一点。
专家观点
不会一蹴而就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琦认为,由核准制逐渐向注册制过渡意味着把资源配置的权力交给市场、让所有合格的企业拥有平等的上市机会,而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我国应该在现行核准制的基础上,逐步采取向注册制过渡的相应措施,配套改革相关发行方式、定价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发行监管制度。
不过,要实行注册制改革,修订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必须。
中信建投分析师刘扬表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这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还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
业内专家建议,注册制实行的前提,是实现“监”、“审”分离,证监会专注监管,负责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与注册权力则下放交易所。只有杜绝行政权力之手过度干预资本市场,才能抑制寻租问题、平衡新股供求关系、消灭“三高”现象,股市泡沫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新闻背景
新股发行市场化道路
第一阶段:1990年至2000年,行政审批制。这是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标,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监管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技术指导。
第二阶段:2001年3月至今,核准制。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荐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是否达标;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定发行上市申请。
第三阶段:向注册制迈进。注册制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