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应以市场化改革为大方向,充分考虑市场接受度和承受力,基于现有经济、金融和生态环境,采取分步走方略,在两年内实现再融资核准权的下放,在三到四年内实现IPO核准权的下放。逐步从投资价值的实质审核向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查过渡,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
具体的改革措施以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为宗旨,以健全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为基础,减少定价中的非市场因素,促进发行节奏市场化,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合理衔接、均衡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建立追责机制。通过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抑制虚假信息、包装上市,全面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
二、淡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价值判断。未来,应逐步将注意力由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审查,转移到对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查上来,有助于降低事前审核门槛,使投资者更加谨慎地甄别、评估拟上市公司。
三、改革询价制度,完善定价约束机制。应提高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以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前提,通过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博弈确定发行价格,逐步减少非市场化的影响因素。
四、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为提高拟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应强化发行人在健全公司治理及内控方面的监管。
五、进一步推动发审委制度的改革。
多维度完善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还存在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为避免权力下放的冲击,必须加强配套措施建设,通过厘清监管定位、增加违规成本、强化市场约束等,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降至最低。
一、调整证监会的定位,增强独立性,加强监管。
考虑到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特点以及国情因素,应在政府行政框架内,给予证监会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法定特设”机构定位。对证监会进行更接近市场的特殊管理,增强其在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等方面的灵活性,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人力、物力投入,行使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增强其权威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分流一部分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通过不同市场匹配不同阶段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并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转板制度。
三、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是较为实际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做法,为小额投资者提供诉讼实现手段。
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较个人投资者更有信息优势,其参与询价和发行配售,能增强买方的议价能力,对降低新股发行抑价作用显著,有利于提高市场发行定价的效率。
五、推动交易所改制。在全球交易所并购和公司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证券交易所有必要顺应潮流,以强化自律地位和改善市场效率为目标,积极进行改制,不断加强其独立性,进一步明晰权责。
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司法惩戒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应适时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放松对市场的管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健全司法惩戒制度,提高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辅以其他配套制度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