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林晓丽)经过多次征求意见,银监会日前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并且大幅松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相关审批。
取消中资商业银行
一城一次仅申设1支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取消了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积极解决金融富集区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区域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不仅如此,银监会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对于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银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
新《办法》
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银监会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如在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取消了此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条款,而是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来代替,加上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办法》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上述领域设置专营机构。此外,《办法》还删除了“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