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经济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日前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21件,这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立法投资的重要步骤。本报今天就五部事关资本市场发展的立法进行报道,希望有助于相关法律的设立和完善,也欢迎各界读者发表看法。来信请发至本报电子邮箱zqrb2@sohu.net。
六方面推动《证券法》修改单独制定《投资者保护法》
■本报记者刘丽靓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重新修订的迫切性正逐渐增强。据了解,修改《证券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证监会日前也表示,目前《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希望这次《证券法》的修改能够开门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诉性,打造资本市场法治的软实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俊海认为,修改《证券法》的目标,首先应定位为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友好型社会,这样才能为拉动投资需求,驱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全面释放投资能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其次,要突出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坚持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另外,市场自治与政府监管并重,更加鼓励市场自治,这就需要宽进严管政策,简政放权;融资与投资并重,更加注重投资,向投资者倾斜。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刘俊海建议,一是,大刀阔斧的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建议单独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条件不成熟,可以在此次《公司法》、《证券法》里专门归咎一章,突出股东权益的保护或者投资者权益保护。
二是,希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公司法》是一般法而《证券法》是特别法,《证券法》不能孤军奋战,需用两条腿走路。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IPO核准制改革,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由目前的实质审查转变为审慎形式审查,进而全面构建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以审慎形式审查为核心、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为后盾的公开发行注册制度。从而让好企业脱颖而出,让坏企业知难而退。
四是,在发行制度改革方面,建议将公开发行并上市制度拆分为公开发行制度与上市制度,建议废除强制保荐制度,并要求被自愿选择的保荐人对失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议认真研究不同产业的盈利模式,及时更新IPO上市条件,以及强化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诚信义务与问责机制。
五是,在弱化政府管制,消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加大证监会的稽查执法权,提升公信力,压缩审批权,进一步充实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充实监管手段,增加执法编制,建议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执法调查局”。
六是,要擦亮法律的“牙齿”,建议实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在民事责任方面,主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建议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早日激活团体诉讼机制;并引进美国的“浑水公司”模式,发挥民间打假作用,使证券市场之水变得更加清澈。此外,应重点治乱,加大对欺诈上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