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这意味着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在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方面,将执行新的规范。
记者从山东省金融办获悉,此次新规主要针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也是我国率先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按照该意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并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融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该规定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可在一定区域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则指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中介、登记等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防范金融风险,山东规定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投入的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新规提出,将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山东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告诉记者,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想,是引导民间资金从事股权、项目等较大额度投资项目,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区别和互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于民间融资机构这类新生事物,要防止“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在政策制定中,以积极审慎为前提,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灵活规定。
据悉,自去年3月试点以来,山东省已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72家,吸纳民间资本38.6亿元,累计向社会提供融资47.2亿元,85.2%的资金投向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期待民间融资制度更完善
张 伟
作为新一轮民间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自2012年在温州首创以来,被各方寄予厚望。从各地推进情况看,这一新生事物实现了快速发展,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从地下转入“阳光化”运作,也有利于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进入中小微企业、“三农”等传统金融服务较薄弱领域。
但另一方面,此类民间金融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政策规范过于原则化、监管不能持续跟进等问题。比如,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业内人士就表示:如果对方企业不接受股权投资,而采取约定投资收益率方式,那么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日后一旦出现纠纷,法院如何界定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投资收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诸如此类问题,需要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此次山东省在试点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从省级层面率先进行规范,有利于促进此类机构加快发展,值得借鉴。不过,要想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出台文件引导,还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