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刘斯会
据《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了解,长城基金即将推出新产品“工资宝”。而目前业内至少有3家基金公司准备推类“工资宝”产品。长城基金品牌经理廖强明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长城基金跟企业合作后,员工的工资直接发成货币基金,目前已经和长城基金的控股股东华能集团展开合作,并希望未来能与更多的公司合作。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克通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基金份额发放工资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不但不应推广而且还应予尽快纠正。“发放单位应当承担应然性法律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或然性风险了。”上述律师补充道。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郭卫锋也表示,以货币基金发放工资的做法涉嫌违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而有基金公司则表示:“我们公司采取自愿的形式进行。如果员工同意,工资的一部分以货币市场基金的形式提早发放到账户里。”
律师表示,当工资发放后,员工“自愿”购买货币基金则不受此限制,但是否属“自愿”性质值得商榷。
至少3家基金公司
推类“工资宝”产品
《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了解到,目前业内至少有3家基金公司准备推类“工资宝”产品。除长城基金外,深圳另外一家基金公司已经率先以货币基金份额代替现金发放工资。上述深圳某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11月份开始,公司就将员工的工资以货币基金的形式提早发放到员工账户中。此外,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早在今年10月份就开始实施以货基份额代替现金发放工资。
据了解,给员工发放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代替现金支付在基金业内早已不是新闻。此前,就有多家基金公司以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和优秀员工奖等福利,并且硬性规定员工必须申购本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
这次长城基金公司推“工资宝”产品,将员工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范围扩展到员工的工资上,试图“盘活”原先放在银行的活期存款。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工资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形式发放,应该首先征得员工同意,并且只能把工资部分转换成货币基金份额,“货基在赎回的时候一般实行‘T+2’到账,即使长城能做到‘T+0’到账,考虑到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还是不适宜全部工资均以货币基金份额形式发放”。
律师说法:
员工自愿则不属违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克通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从保护员工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不应当以基金份额代替货币发放工资。
但是如果公司员工自愿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认购所在公司或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或者用人单位以基金份额作为工资以外的福利支付给员工的,应当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虽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基金,货币基金具有收益预期性强和风险较小的特点,但是任何交易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货币基金也不是包盈不亏。根据以往的市场经验,投资产品收益率降低、大规模赎回导致管理公司将投资产品降低收益变现以及溢价交易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某只货币基金或投资者持有的货币基金投资发生亏损。”以基金份额发放工资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不但不应推广而且还应予尽快纠正。“发放单位应当承担应然性法律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或然性风险了。”上述律师补充道。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郭卫锋也表示,以货币基金发放工资的做法涉嫌违法。并认为,此形式欠妥,不应推广。在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后,员工自愿购买所在公司货币基金虽不在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但是否属“自愿”性质值得商榷。
律师称以货币基金代替工资不应推广
有律师表示,任何交易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货币基金也不是只盈不亏,以基金份额发放工资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如果在工资发放后,员工自愿购买货币基金则不受法律法规限制,但是否属“自愿”的性质值得商榷。(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