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悬念迭起、备受关注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
然而,该案件二审时,李旭利当庭翻供,随后辩护人向上海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排除李旭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期间所有认罪的供述以及部分证人证言。
对此,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就侦查人员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