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29日下午,华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华为对广东省高院所做出的判决表示欢迎;华为一直以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今年1月美国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这次调查的推动者是美国无线电厂商IDC,它在2011年7月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国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的3G产品侵犯其7项专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院起诉IDC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广东高级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不公平定价的“指控”,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