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遂 绘
上海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销售的意外险,包含了表示吉祥的“天佑”字样。而广西北海的王先生正好拥有“天佑”商标,且商标仍在有效期内。长生保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对长生人寿的侵权索赔诉请。
2007年1月4日,王先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汉字“天佑”作为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2月7日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从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典当。
去年2月,王先生发现长生保险销售的个人意外险使用了“天佑”字样。他觉得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长生保险立即停止侵权,通过全国性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3万元、公证费1000元。
长生保险认为,“天佑”属吉庆、说明性文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该字样仅出现在保险条款名称中,并不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时长生保险指出,作为自然人,王先生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他注册持有“天佑”商标的目的并非为生产或服务,而在于牟利。这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法官连线】
本案审判长倪红霞认为,根据 《保险法》规定,王先生注册“天佑”商标后并未将其投入商业使用,不具有实质性的市场知晓度。因此,对普通保险消费者及行业从业人员而言,“天佑”二字不会产生有别于其字面意思、具有区别服务来源功能的第二含义,故可认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非常低。
中国保监会曾规定,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可见,长生保险主要是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天佑”二字。此外,长生保险在涉案保险所涉网页及相关交易文件上均清楚标明公司名称,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分辨其所购保险的来源。故长生保险使用“天佑”二字不会误导公众。
据此,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