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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举措可让创业板“甩开膀子干”

2013年10月23日 07:5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四年前的10月23日,创业板开板,10月30日,创业板开市。四年后的今天,创业板中的多家上市公司站立新兴产业潮头,挑起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梁”。与正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经济一样,资本市场也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开板满四年的创业板有必要放下束缚,将步子迈得更大一点。

  首先,创业板准入条件应适度放宽。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该条款明确提出要“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

  笔者认为,这项条款即是对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提出的更高要求,优化创业板的财务准入标准可以更好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金融支持。只有将创业板打造成为金融和科技的对接平台,才能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融资规模不足的现实问题。

  监管层已明确表示正在考虑创业板准入条件放宽的问题。

  其次,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要尽快“落地”。

  7月1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指出,证监会要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截至2013年6月底,创业板共有上市公司355家,首发融资2310亿元,7家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19.8亿元。很明显,没有再融资制度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输血”,是不利于创业板自身发展的,也无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进程的深化。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形成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方式。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的制定,对创业板是大利好,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向优势资源配置。这个规则体系要尽快“落地”。

  第三,保护创业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创业板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强调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需要监管层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追偿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因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平安证券被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同时罚没7665万元。平安证券出资设立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对万福生科的受损股东进行赔付。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有益尝试。

  此外,上文曾提到创业板准入条件可以放宽一些,但也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欺诈上市的创业板公司,投资者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待制定)进行损失追偿,其赔偿额可以是损失乘以其上市发行市盈率的倍数。假设投资者因某公司欺诈上市受损1万元,该公司上市发行市盈率为74倍,则投资者可以向该公司或保荐机构追偿74万元。

  综上所述,尽管四年来创业板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在许多方面仍有改进的必要。如同整个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样,创业板的改革也需要处理好监管、机构、中小投资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需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紧密结合。(证券日报 阎 岳)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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