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积极正面的评价。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强化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巴塞尔III显著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明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要求。为确保巴塞尔III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一致的和稳健的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重点评估各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一致性,评估结论分为“符合”、“大体符合”、“大体不符合”和“不符合”四个档次。2012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完成了对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瑞士和中国的评估。
作为二十国集团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中国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高度重视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根据巴塞尔III的核心要求,并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践,银监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慎资本监管框架。201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合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实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监管规则和指导意见。
银监会高度重视巴塞尔III的国别评估工作,去年底成立了由银监会相关部门和国内主要银行组成的工作机制,进行了多轮自我评估和详尽的数据测算。在整个评估工作中,与国际评估组保持密切沟通,有理、有据地进行政策和技术讨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和资本监管制度的特点,大力争取有利的评估结论。
近日,第149次巴塞尔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通过了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2项被评为“大体符合”。
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很高评价,反映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助于提升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深入推动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稳步推动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不断增强我国银行体系稳健性,积极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附录:中国巴塞尔III的评估结论
总体评价:符合 |
主要组成部分 | 评级结果 |
1.适用范围 | 符合 |
2.过渡期 | 符合 |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3.资本定义 | 符合 |
4.信用风险:标准法 | 大致符合 |
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 符合 |
6.信用风险:证券化 | 符合 |
7.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符合 |
8.市场风险:标准法 | 符合 |
9.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 符合 |
10.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 | 符合 |
11.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 符合 |
12.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 符合 |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
13.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的法规要求 | 符合 |
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 |
14. 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 大体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