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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变化未及时披露 福日电子两股东被警告

2013年10月11日 08:46    来源: 广州日报     张忠安

  自然人持股达到一定数据没有及时披露也将受到证监会警告。福日电子昨晚表示,该公司两位自然人股东因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根据证监会调查,福日电子两位自然人股东何海潮、梁瑞芝在2012年7月25日,持有福日电子股票1262.98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25%,此后又在当年的7月26日和30日连续增持福日电子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85%。但直到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才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福日电子股票情况。

  证监会表示,根据以上事实,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不过,鉴于这两位自然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给予何海潮和梁瑞芝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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