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领域改革过程的选择上,中国都无一例外地选取了渐进模式,渐进模式的好处是避免体制变动可能带来的震荡风险,缺点是旧传统旧习惯产生副作用的时间会长一些。利率市场化改革从1995年产生动议到最后核心利率完全放开,到底会持续到何年何月,尚不得而知,但在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为了保障改革效益最大化,现在至少应当有如下预想:
首先,立即取消央行的贷款规模控制,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配套设计之一。想想看,产品价格管制已然放开但又限制企业产量,这岂不荒唐至极。诚然,贷款规模控制取消后,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人员有些失落,但银行类金融中介一旦能自主决定供给,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状况就会立马改观,这对实体经济有好处。
其次,金融服务产品的严格审批制应改为事后备案制。这是为了解决金融企业“生产什么”自主权回归的问题。从目前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情况看,由于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因此,任何金融企业推出新产品首先要过的第一关是属地监管局分管本机构的某个工作人员,由于监管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许多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要在特派监管员身上花费许多初始公关成本及启蒙成本,这种状况应当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得到彻底改变,金融企业推出什么产品或服务向监管部门备个案就是了。
再次,既然利率市场化是金融自由化的内容之一,那么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自由就理应更大一些。近几年来,全国城商行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国银监会将城商行异地设分支机构停批了三年以上时间,现在,已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就像笔者前边所举的实体经济的例子所说的道理一样,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几何都自主决定了,再管它开设分厂分部,没有这个必要。
第四,资金价格完全放开了,中小银行通常都会用提高存款利率的办法去争夺客户,因此利率市场改革初期,存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会明显上升,官定利率与黑市利率之间的差距会缩小,这是可以预料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总会有些中小银行会在完全利率市场化之后由于效率不能覆盖成本而面临倒闭风险,这样就应当有几样重要的配套制度设计,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二是金融破产法,三是取消金融并购限制。这样,就会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看到一幅既生动可能还有些惨烈味道的金融版图变动图画,但这正是中国金融生生不息有活力的表现。
最后,核心利率完全放开、金融自由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许多在今天看来行之有效合情合理的监管理念和法规都会面临落伍的命运。例如现今实行存贷比规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部分央行分支机构擅自将服务职能转变为监管职能的各类项目等等似乎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总而言之,既然高层重视利率市场化改革,我们已经决定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搞一场金融改革,那么,配套设计就应该同步进行,而只有辅之以配套制度及政策设计,利率市场化改革才有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