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一直备受外界关注。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件有了新进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
据了解,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2000名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持股员工纷纷离职、跳槽。无奈之下,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起诉对象进行单独立案,历经10个月,其中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将如数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另外23名被告坚持法院判决。日前,该23宗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件的首例——曹琳案终于有了眉目。
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价格认购了53200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
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富安娜在曹琳案件一审取得胜诉,对其他剩余股权激励索赔案件具有借鉴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