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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偏低 国企选才机制不够灵活

2013年10月09日 08:12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在国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周年之际,《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近日发布。该报告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两家机构选取了100家大型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包括央企37家,地方国企44家,民营企业12家,外资企业7家。

  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企业法务管理状况的调研报告。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问题,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本报从今天起推出“百家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调查”系列报道。

  在100家被调查企业中,总法律顾问享有重大决策投票权的,仅占39%;过半数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没有进入企业领导班子。这些情况表明,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地位偏低,中国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足。

  上述调查结论是《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的。该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

  只有半数进入领导班子

  调查显示,只有44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领导班子。

  其余38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当于总经理助理和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级别,8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属于部门经理级别。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介绍,在传统的国企体制下,只有进入领导班子的企业高管,才有实质意义上的决策权。根据统计,进入领导班子的专职总法律顾问仅有15个,这一点与跨国公司相比有差距。

  总法律顾问能否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呢?调查显示,有76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能够参加,有13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列席会议,有6家不参加决策会议。

  而在参加决策会议的总法律顾问中,只有39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享有投票权,其中有3家企业(包括国企和外企)总法律顾问享有一票否决权;另有39家总法律顾问则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言,但不能投票。

  叶小忠认为,调查反映出有些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地位偏低,不能从专业角度参与企业决策过程。这说明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仍不够重视,在经营管理中埋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兼职率过高需要改变

  在总法律顾问配备上,调查显示,有37家企业在总部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在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全部设置总法律顾问则有29家,另有24家企业是在总部和部分主要子企业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有1家企业设置了副总法律顾问作为过渡。

  对于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有87%的企业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另有33%的企业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了公司章程。

  调查还显示,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全部在于企业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比率(即专职率)是52%。总法律顾问中有法律教育背景的占71%,其中就学历而言,法律专科占3%,法律本科占24%,法学硕士占32%,法学博士占12%。

  叶小忠表示,从以上数据看,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教育基础总体上是好的,需要改善的是目前总法律顾问的兼职率过高。

  “虽然兼职的情况往往是由企业的副总兼任总法律顾问,从职位上提升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更有利于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但从长远看,很容易造成总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管而不理的倾向,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他说。

  国企选才机制不够灵活

  在全球范围内选聘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各类人才,是国资委成立之后,国企在用人机制上发生的明显改变。目前,已经有一大批具有深厚法律功底并熟谙企业管理的高端人才走向了这个岗位。但此次调查显示,总法律顾问的人选仍大部分集中于企业内部。

  统计显示,包括37家央企和44家地方国企、7家外企和12家民企的100家大中型企业中,有39位来源于本企业法律部门,24位来源于本企业其他部门。

  与央企和地方国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监中,除了来自本企业法律部门外,更多的是来自于律师行业或来自其他企业法律人员,这反映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用人机制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注重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性要求。

  亟待摆脱具体法律事务

  在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定位上,调查问卷显示,有62%的总法律顾问是管理责任和业务责任兼有,有35%的总法律顾问以管理为主。

  “如果结合以上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仅有52%的情况,总法律顾问目前处理具体业务的比重还是很大的。”叶小忠分析认为,“可能正是由于肩负的具体业务责任较多,多数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与业务职责并无明确的界限。今后,应逐步强化总法律顾问的管理职能,使其从具体法律事务中摆脱出来,发挥其管理者的战略作用。”

  在总法律顾问的负责部门中,绝大部分总法律顾问表示,主要是负责法律工作机构。只有三成的总法律顾问与跨国公司趋同,兼管合规部门、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对此,叶小忠认为,“鉴于中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囿于管理文化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相对较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相信这种情况会随着中国企业管理与国际惯例的靠拢而逐渐改变。”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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