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自然人可以发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条引起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其中,自然人做为发起人,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而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如果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银行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