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天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市场公布。
《评价办法》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期内公司发生违规情形的,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然后按照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对应的扣分值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
据上交所介绍,评价办法首次引入了自查因素和加分因素,引入自查机制主要是想通过自查可以帮助公司定期梳理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问题和瑕疵,强化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自律意识。引入加分因素主要考量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给予投资者回报情况、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情况以及获得的各项专项奖励等。
上交所还表示,评价适用范围未局限在上市公司层面,因为信息披露工作不仅与上市公司本身相关,而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