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交所10月7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评价办法》指出,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据了解,《评价办法》尽量减少了主观因素或经验判断的影响。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即发生特定情形时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以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分类。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标准在坚持定量原则评价的基础上,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同时在评价中引入公司自查机制,引入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评价办法》自9月18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收到市场各方的反馈邮件。反馈邮件对《评价办法》个别条款或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讨论对部分意见予以了吸收。例如,有反馈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计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有失公允。对此,上交所在相关条款修订中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评价范围仅限于重大信息披露情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上交所表示,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并公开结果,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和诚信自律的意识,促使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约束机制。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