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公布了包括三亚假水晶在内的一批旅游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对查实的39家涉案旅游业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800多万元。
十一黄金周快到了,《旅游法》也即将实施,国家发改委适时曝光一批旅游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能否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呢?
在被查处的三家水晶店内,所出售的绝大部分水晶、螺旋藻标示售价都在购进成本价的10倍以上,有的水晶达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市场监管处曾川:一款标价为A8000005的黑耀石手链,我们检查发现它的成本价是五块钱,标示价是470元,这就有94倍的价差。实际销售他打了八五折,卖四百块钱,这也有80倍的价差。
一是标价高,另一个就是标示售价在交易场所几乎未成交过,也无法向顾客提供按标价成交的交易票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陈达:通过检查发现,这些购物店对旅游团队进行长期的促销活动,标示价格在这些交易场所几乎没有成交过,这些店也无法提供按照标示价格成交的交易票据。这就违反了《价格法》的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不仅如此,为了避免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2012年5月海石、帝佳、昌源三家水晶购物店还签订了《海南水晶行业自律公约》协议,约定了统一返佣比例、统一调价幅度,特别是约定了统一分配收入机制,即三家水晶店每月从各自营业额中提取21%汇总,再按三家的市场份额进行收入再分配。 陈达:为了保证价格同盟的有效实施,三家水晶店还建立了一个公管的银行账户,各自存入三百万的保证金,以作为违约的罚金。去年6月底7月初,三家水晶店开始执行所谓的价格自律协议,一直到去年11月初,第四家水晶店——中御水晶店进入这个市场的时候,才被迫解散了价格同盟。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限制市场的正常和有效竞争,扭曲了价格信号。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海石和昌源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分别处以9.9万元的罚款。对海石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4%的罚款,计360万元,对昌源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2%的罚款,计135万元。对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帝佳水晶购物店免除处罚。
陈达:提醒广大旅游业经营者依法守信经营,提醒广大游客依法维权,优化消费环境。如果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欢迎举报。
还有一些旅游过程中的一些价格非法行为,比如这次发改委公布这批典型案件中,云南丽江市的八家旅行社,缔结了一个价格同盟,统一对外报价,串通旅游价格。一些旅行社以低成本,甚至零负团费来报价,接团之后,再通过游客的购物二次消费带来高额的返利,来弥补他们的团费亏损。
10月份推行的《旅游法》中对这些非法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提醒大家在国庆期间出去旅游的时候不要受骗。
(记者季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