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银监会公布对《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为境内个人提供消费贷款)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调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本次修订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办法》还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本次修订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还修改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