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享有聚乎更煤矿所有收益 大有能源称尽快实现权证一致

2013年09月18日 07:3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大有能源使用定增募资,从义海能源手中购入天峻义海100%股权,天峻义海拥有该矿的采矿权,但是数月之后就将这一价值巨大的资产“无偿转让”,引发市场关注。认为采矿权被无偿转让,投资者利益可能受损。17日,大有能源发公告回应质疑称,天峻义海享受该煤矿所有收益,将尽快办理好合法权证。

  据公告显示,该采矿权确实是由义海能源合法原始取得,后交由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独立经营并享有收益至今,期间发生多次转让,均为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及青海省政府矿区整合相关的要求进行,每次转让,采矿权都未评估作价,实质上均非市场化交易。

  公告称,公司实质拥有该矿区开发权与经营权,木里煤业集团日前也出具承诺函称在矿区整合及牌照理顺前,由大有能源子公司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该矿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无偿转让但享受所有收益

  大有能源公告称,聚乎更采矿权是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004】0018号)划定的,范围由15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6746平方公里。采矿权由青海义海能源自2007年6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1.6亿元取得,义海能源取得采矿权后,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经营。

  据公开资料显示,聚乎更及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共同组成了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这里蕴藏着35亿多吨的煤炭资源,其中9成以上是炼焦用煤,品质高、煤质好。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了8家企业进入聚乎更、江仓矿区勘查开发,先后设置了3个采矿权和6个探矿权。

  然而,木里煤田的整合早在2006年就开始了,按照矿区划分对原有的开发企业进行重组。当时的整合路径是,多家企业共同成立一个企业主体作为牵头企业,采矿权集中,但仍按原有格局独立经营。这一整合方式并未成功。期间,义海能源曾先后两次参与重组,采矿权也曾两次无偿转入重组后的新主体,由于各企业思想不统一、沟通协调难度大,没能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采矿权又回到各主体分别拥有并各自经营的状态。

  2012年2月,大有能源发布定增预案,募集资金向义煤集团购买其持有的煤炭业务相关股权。这其中就包括天峻义海100%股权。大有能源这次收购,履行了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减少了同业竞争,也基本实现了义煤集团下属煤炭资产的整体上市。

  但是因“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整合要求,天峻义海于2013年1月将聚乎更采矿权无偿转让给了木里煤业集团。公告称,2013年2月1日,青海省国土厅发布公示,天峻义海拟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协议转让价格为零元。这是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天峻义海与木里煤业集团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而进行公示的。零价格转让,未进行评估作价,是应整合需要而非市场化交易。相关公告表示,转让后天峻义海仍是采矿权所属煤矿的开发和经营主体,并享有全部收益。

  尽快解决权证问题

  采矿权问题对公司利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采矿权是指民事主体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采矿证是指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据此,采矿权一方面代表着实际权利,另一方面以许可证为法律证明。所以,大有能源也意识到,合法的采矿权应是实际权利人与许可证所有人应一致。

  所以,大有能源表示,为妥善解决聚乎更矿权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状况,已向青海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并积极协调,确保从根本上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天峻义海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采矿证也相应由天峻义海变更至木里煤业集团,而天峻义海一直在经营管理煤矿并享有收益,表明采矿权所代表的开发权和收益权等实际权利本质上并未转让。基于许可证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为保障天峻义海合法经营,木里煤业已作出承诺(木里煤业函【2013】32号):在木里矿区整合及证照管理理顺之前,由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聚乎更一露天煤矿首采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9月12日,由河南煤化集团与义煤集团整合的河南能化集团已经挂牌,大有能源将成为大集团下煤炭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

  有业内人士表示,大有能源的合法合规运作将对集团下一步为消除同业竞争,适时将煤炭业务进行重组注入至关重要,估计矿权问题将获得来自更高层面的关注和协调,或有利于问题的早日解决。(证券日报 张国斌 肖艳青)


(责任编辑: 向婷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