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使用定增募资,从义海能源手中购入天峻义海100%股权,天峻义海拥有该矿的采矿权,但是数月之后就将这一价值巨大的资产“无偿转让”,引发市场关注。认为采矿权被无偿转让,投资者利益可能受损。17日,大有能源发公告回应质疑称,天峻义海享受该煤矿所有收益,将尽快办理好合法权证。
据公告显示,该采矿权确实是由义海能源合法原始取得,后交由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独立经营并享有收益至今,期间发生多次转让,均为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及青海省政府矿区整合相关的要求进行,每次转让,采矿权都未评估作价,实质上均非市场化交易。
公告称,公司实质拥有该矿区开发权与经营权,木里煤业集团日前也出具承诺函称在矿区整合及牌照理顺前,由大有能源子公司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该矿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无偿转让但享受所有收益
大有能源公告称,聚乎更采矿权是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004】0018号)划定的,范围由15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6746平方公里。采矿权由青海义海能源自2007年6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1.6亿元取得,义海能源取得采矿权后,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经营。
据公开资料显示,聚乎更及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共同组成了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这里蕴藏着35亿多吨的煤炭资源,其中9成以上是炼焦用煤,品质高、煤质好。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了8家企业进入聚乎更、江仓矿区勘查开发,先后设置了3个采矿权和6个探矿权。
然而,木里煤田的整合早在2006年就开始了,按照矿区划分对原有的开发企业进行重组。当时的整合路径是,多家企业共同成立一个企业主体作为牵头企业,采矿权集中,但仍按原有格局独立经营。这一整合方式并未成功。期间,义海能源曾先后两次参与重组,采矿权也曾两次无偿转入重组后的新主体,由于各企业思想不统一、沟通协调难度大,没能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采矿权又回到各主体分别拥有并各自经营的状态。
2012年2月,大有能源发布定增预案,募集资金向义煤集团购买其持有的煤炭业务相关股权。这其中就包括天峻义海100%股权。大有能源这次收购,履行了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减少了同业竞争,也基本实现了义煤集团下属煤炭资产的整体上市。
但是因“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整合要求,天峻义海于2013年1月将聚乎更采矿权无偿转让给了木里煤业集团。公告称,2013年2月1日,青海省国土厅发布公示,天峻义海拟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协议转让价格为零元。这是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天峻义海与木里煤业集团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而进行公示的。零价格转让,未进行评估作价,是应整合需要而非市场化交易。相关公告表示,转让后天峻义海仍是采矿权所属煤矿的开发和经营主体,并享有全部收益。
尽快解决权证问题
采矿权问题对公司利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采矿权是指民事主体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采矿证是指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据此,采矿权一方面代表着实际权利,另一方面以许可证为法律证明。所以,大有能源也意识到,合法的采矿权应是实际权利人与许可证所有人应一致。
所以,大有能源表示,为妥善解决聚乎更矿权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状况,已向青海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并积极协调,确保从根本上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天峻义海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采矿证也相应由天峻义海变更至木里煤业集团,而天峻义海一直在经营管理煤矿并享有收益,表明采矿权所代表的开发权和收益权等实际权利本质上并未转让。基于许可证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为保障天峻义海合法经营,木里煤业已作出承诺(木里煤业函【2013】32号):在木里矿区整合及证照管理理顺之前,由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聚乎更一露天煤矿首采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9月12日,由河南煤化集团与义煤集团整合的河南能化集团已经挂牌,大有能源将成为大集团下煤炭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
有业内人士表示,大有能源的合法合规运作将对集团下一步为消除同业竞争,适时将煤炭业务进行重组注入至关重要,估计矿权问题将获得来自更高层面的关注和协调,或有利于问题的早日解决。(证券日报 张国斌 肖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