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京证券市场有一桩至今悬而未决的“乌龙指”事件,即2005年的大型综合人才服务公司JCOM乌龙指案。2013年8月7日,原告瑞穗证券公司正式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三审上诉。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东京证券交易所使用的无法撤销交易的缺陷交易系统
日本东京证券市场有一桩至今悬而未决的“乌龙指”事件:2005年12月8日上午东京证券交易所刚刚开市后不久,瑞穗公司下单员在下单时,对大型综合人才服务公司JCOM(当时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代码为2462,已发行总流通股14500股)的股票,将“以61万日元卖出1股”的下单指示错误地输入为“以1日元卖出61万股”,虽然瑞穗公司的下单系统曾多次提示“价格出现异常”,但该下单员并未特别关注。该下单员在错误下单行为发生1分25秒后发现了错误,并三次尝试取消,无奈其取消指令无法得到东京证券交易所系统识别。该交易员又尝试通过证券公司与东京证券交易所直接连接的交易系统取消错误操作,但也以失败告终。该交易员又辗转向东京证券交易所打电话,请求东证取消交易,但东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瑞穗证券公司履行必要的撤单手续。
与此同时,在各大证券交易信息交流论坛和通信栏中,许多一般投资者正在臆测此次事件为“乌龙指”事件,因此,既出现了大量增仓的投资者,也出现了因害怕股价下跌过于严重而减仓,甚至清仓的投资者,市场一片狼藉。由于日本证券交易市场采用了“T+0”机制,瑞穗证券在发现错单(大量卖空)可能大量成交的危险后,动用大笔资金全数购入该股票。到9点43分,JCOM公司股价从跌停板57.2万日元飙升至77.2万日元。之后,又有其他证券公司和个人跟进,股价又开始剧烈震荡,10点20分终于涨停,涨停价格为每股77.2万日元。其间,出现了净赚20亿日元、6亿日元、5亿日元等诸多个人投资者。
事后,日本各界对该案发生时瑞穗公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即:1.下单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不够充分,一线交易员并没有真正把握如何管控风险;2.与东京证券交易所之间就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案不充分;3.下单时的确认系统未能回避人为操作产生的明显错误。从案件发生之初起,瑞穗公司就积极尝试要求东京证券交易所取消错误交易,但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次下单属于“正常交易”而不予撤销,并且东京证券交易所一口咬定相关责任应该由瑞穗公司完全承担。
事后的调查发现,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本身无法撤销案发当天的错误指令,因为从瑞穗公司发出的“取消一日元卖出61万股”的指令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内被误读(系统自动识别)为“取消(跌停价)57.2万日元卖出61万股”。而事实上,瑞穗公司在乌龙指发生之后当即就要求东京证券公司取消交易,该请求行为本身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过错,只是东京证券交易所本身已无法按照证券公司的意思撤销交易。
2006年3月22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向瑞穗公司发出处罚1000万日元的决定,而瑞穗证券公司则于2006年10月27日将东京证券交易所告上了法庭。原告的理由是:“如果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正常,并允许取消交易,则自身的损失不会超过5亿日元,但因东京证交所系统原因导致了公司最终遭受巨额(400多亿日元)损害”。2009年12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东京证券交易所使用了无法撤销交易的缺陷交易系统,对于在价格和数量上均明显异常的交易没有进行停止交易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面,法院以“初始的下单行为存在错误”,“交易员无视系统的警告提示”,“证券公司在下单的风险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为由,认定瑞穗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就上述责任的分担,法院认为东京证券交易所应承担7成责任,瑞穗公司则应承担3成责任,并勒令东京证券交易所赔偿原告107亿日元。但原告瑞穗公司不服,继续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东京高等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2013年8月7日,原告正式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三审上诉。而东京证券交易所也就系统出现的问题向系统开发者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之诉。
虽然“JCOM乌龙指案”与“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市场背景并不相同,但日本“JCOM”案能够带给我们不少启示。
其一,从该案中可见,日本的各大证券公司将“下单”环节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环节,证券公司的下单系统本身能就异常下单行为进行连续性风险提示;同时,证券公司同证券交易所保持着持续性的信息交流和互动管道。而通过该案,东京证券交易所斥巨资完善了交易系统。
其二,证券民事诉讼赔偿之路对于投资者保护固然重要,但就“乌龙指”等案件来说,其不同于证券虚假陈述等案件,相对而言,“乌龙指”案的损害举证更为困难。因此,由“JCOM乌龙指”直接引发的日本普通投资者民事赔偿之诉并不多见。
其三,考虑到上述原因,为恢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JCOM乌龙指案”后,日本自民党公开强烈批评证券公司无视市场秩序,通过自营部门套利的行为。随着政治压力的加大,包括野村证券等6家大型证券公司主动将在“日本JCOM乌龙指案”中的获利进行了返还。
其四,作为自律性组织的日本证券业协会在事后发挥了巨大作用:1.2006年2月,针对各大证券公司提出的就“JCOM乌龙指案”进行的利益返还,日本证券业协会发文表示,该返还不是对瑞穗公司进行直接返还,而是由会员共同向“证券市场基础整备基金”赠与209亿日元,以稳定市场根基并保护投资者;2.日本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12月实施了防止“乌龙指”的专项自律排查和一系列座谈,并发布了协会报告和专门指引,要求协会会员按照报告指引,认真整备一系列可防范“乌龙指”再度发生的下单系统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