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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立法筑牢三峡工程安全

2013年09月17日 07:28   来源:经济日报   许跃芝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国务院16日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情况作了解读。

  适时将安保措施上升为法规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峡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对保卫三峡枢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三峡枢纽安保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保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划定陆、水、空安保区域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对三峡枢纽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安保区来实现的。划定三峡枢纽的安保范围是实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保制度;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保措施。条例将陆域安保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保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保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保措施。

  陆域、水域的安保措施主要有: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明确了在陆域安保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保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明确了安保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保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明晰安保具体职责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保工作的重点,在10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保领域的具体职责,其中包括: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确立治安联防制度、加强三峡枢纽安保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峡枢纽周边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安全运行、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运行监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保方面的职责,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游览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保区的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明确了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在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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