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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飞单"案或被追责

2013年09月13日 07:48   来源:经济导报   

  8月30日,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其中,《指引》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这是我国首个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趋于成熟。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出台的背景值得关注,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条例,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缺失问题。如果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客户利益受到侵害,甚至连银行和员工谁应担责都存在争议。在去年底发生的华夏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一案中,面对投资人上亿元巨额损失,华夏银行称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产品,也从未代销过该产品,涉案理财经理已经被开除,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尽管这一事件以华夏银行与众多受害者达成协议、赔偿本金了事,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华夏银行应承担什么的责任,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至今没有明确“说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的缺失,让银行在出现问题时有恃无恐,而消费者却既破财又添堵,十分纠结。

  无独有偶,近日曝光的民生银行被储户起诉并索赔一案,作为华夏银行“飞单”事件后的又一重大理财纠纷,再次凸显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紧迫性 :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接受主管人员推荐,购买了100多万元“理财产品”后,原本期限6个月,据说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的产品,一年后不仅毫无理财回款,卡里还只剩下6万多元。民生银行方面称:李先生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其向银行投诉和到法院起诉时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证明材料均系伪造,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版本。涉及的主管人员是该行招聘的韩国籍大学生,早已与该行解除劳动合同。

  又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又是未进入银行系统的“飞单”,又是银行矢口否认应该担责。著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武高汉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只要是在银行里面,银行员工甚至是临时员工实施了欺骗或诈骗,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员工承担责任,员工承担不了的银行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储户李先生将民生银行北京某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目前,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已经在法院进行了证据材料交换,法院表示将择日进行审理。公众普遍关心的是:民生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又将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专家认为,此案的审理结果将成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标杆。如果民生银行被判担责,将首开银行因员工违规被追责的先河。

  其实,比审理结果更重要的,是此类案件不再私下了结、草草抹平,而是要让法院厘清各方责任,在法律框架下给出解决方案。《指引》提出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原则,希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会因此日趋成熟。随着民生银行被诉案法槌落定,储户也将不再为被侵权时谁来担责而纠结。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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