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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年中可否分利润

2013年09月12日 07:35   来源:国际金融报   汪蔚青

  

  

  学生K供职的H公司是一家新加坡集团公司在国内的全资子公司。近年来母公司在境外的总体经营状况不好,本来在母公司框架内并不起眼的中国子公司,由于业务稳定,业绩增长率明显高于境外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于是越来越为境外母公司所重视。

  2013年8月份,H公司接到境外母公司的指令,由于新加坡集团公司拓展全球业务的资金需求,要求H公司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2013年上半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1.59亿元(根据H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配给新加坡母公司,母公司会配合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并催促H公司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并尽快将股息汇至新加坡母公司账户。

  以往,H公司都是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才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利润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扣缴相关税金后汇给境外母公司的手续,而这次在年中,凭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K同学不知道能否申请分配利润?先给出答案:不可以。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厘清一下。

  首先,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能够分配的利润必须是税后利润。所谓税后利润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税后利润都是可以分配的,因为公司法规定,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的公司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就可以不再提取。同时,如果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而且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可见分配利润的前提是税后利润,而税后利润在分配前必须计提法定公积金。

  税后利润又是怎么来的呢?税后利润与企业会计报表利润有什么关系呢?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所谓按季预缴是指企业每个季度末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列明的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该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而纳税年度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终,企业应当于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按照规定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扣除上年度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但企业有时候会出现经营未满一年的情况。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歇业、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则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则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由此可见,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才能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公司也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计算出公司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以后,才能得到企业的实际税后利润,在按照公司法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才是可以分配的归属于股东的未分配利润。

  不仅是程序问题,还有数据的差异问题。由于企业会计上的税后利润与税法上认定的税后利润的计算口径不同,因此按照年度汇算清缴后得出的税后利润往往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不同,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是不会同意企业利润未经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对外进行分配的。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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